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