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