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