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