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快递企业专用车辆,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快递服务专用标识。

取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快递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核准的路线通行,并在不妨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区域停放车辆收发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