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有效常委会应当通过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立法计划的编制应当在上年度末完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督促落实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