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法规生效施行后,相关上位法发生变更的,法规的原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在新的上位法生效施行前,完成相关法规的自查和清理工作,并向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交法规问题的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