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对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三年的;

(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

(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

立法后评估,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