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地方立法权限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涉及前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