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委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规草案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委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