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议案的调研起草第十七条有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制定起草工作方案,保障制定或者修改法规所需人员、时间和经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