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草案,应当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遵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项目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地方发展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项目优先的原则。审查、筛选立法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一)属于市人大或者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二)不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符合本市实际情况。

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立法计划建议草案应当根据立法规划、法规清理结果以及立法项目调研起草等情况拟定。未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的,不能列为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