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三)劝阻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管理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他人;(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