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归档,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查阅、复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