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