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即行终止。提出质询案的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后,仍然符合提出质询案的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