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重点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检查组的组成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