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