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