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第四十条有效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