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

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