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和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三)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以及建设项目申报等工作;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监测、典型示范、推广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六)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