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至少设执行监事一人;成员一百五十一人至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