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潍坊日报》和潍坊人大网上刊载,并及时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登。

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