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及时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