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立法建议书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