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相应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