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接收、审核、转递、保管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退役军人安置备案资料致使资料损毁、灭失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