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创业孵化、医疗康养等工作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协议约定,保证服务质量,不得骗取或者违法使用财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服务质量评价和动态选用、退出机制,提高退役军人社会化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