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主要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有需求的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