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抚恤优待与褒扬激励第四十条有效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对退役军人给予优待。优抚医院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抚恤优待对象健康诊疗、疾病救治、集中供养、短期疗养等工作,定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