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没收移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