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木材来源、经营加工规模、种类和期限等相关材料和证书,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