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江河两岸,湖泊、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第一层山脊内划拨居民自用材采伐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居民自用材的采伐实行定地点、定树种、定采伐方式、定时间、定数量、定监督措施等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