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植树造林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地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和乡土树种,发展珍贵树种,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