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植树造林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地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和乡土树种,发展珍贵树种,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