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重点林区所在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还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负责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