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分建议:

(一)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致使本单位发生间谍、叛逃、窃密、泄密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事件;

(二)因拒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导致重大隐患仍然存在;

(三)阻挠、干扰、拒不配合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四)拒不接受约谈;

(五)其他严重妨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