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衔接联动、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时,国家安全机关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将其纳入建设方案,与建设项目统一设计、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衔接,依法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实施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损毁、拆除,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