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自主任会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