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评估等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经济指标体系和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健全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完善相关成果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