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开发海岸带、近海海域和深远海海域,推进陆海一体化保护和协同发展。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的基础情况,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