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科技、教育、海洋经济、自然资源、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洋大科学装置建设,推动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海洋创新联盟,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