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幼儿园设立、规划、服务质量、建筑安全、安全保卫、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行为的监督指导,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