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和取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挤占学前教育经费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严格经费管理。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财会、审计和社会监督。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及办学状况,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