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优先满足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