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