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