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