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承担该项目的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后续申请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项目及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