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

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或者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