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鼓励、支持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