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支持企业吸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员或者兼职教授。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实验室及其分支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和全省重点实验室,建立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学家工作站等部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研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